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海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由上级海关责令改正: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改变法定的查封、扣押方式、对象、范围、条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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