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九条
对查封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海关可以指定当事人负责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当事人或者受委托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委托的海关和受委托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程序
对查封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海关可以指定当事人负责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当事人或者受委托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委托的海关和受委托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