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九条

对查封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海关可以指定当事人负责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当事人或者受委托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委托的海关和受委托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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