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程序

第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海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