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程序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当事人签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予以注明。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