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程序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