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一条

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海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填写《实施查封、扣押审批表》,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案件重大或者需要对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海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