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高速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一)高速铁路路堑上的道路; (二)位于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 (三)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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