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线路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联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推动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问题督办机制,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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