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九条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其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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