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