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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