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用能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