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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