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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