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