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六条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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