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十二条能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