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九条

入网认定证书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年。入网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获得入网认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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