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请入网认定,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网认定申请书; (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 (三)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实行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安全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检测报告; (七)商标注册证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对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入网认定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 提交的入网认定申请书一律用中文填写。外文的文件资料,应当具有中文对照文字。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