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虚假证明材料、错误数据或者不按标准进行检测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取消对其检测任务的委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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