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撤销入网认定证书。自撤销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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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