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