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