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汇总报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