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健全完善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广播电视设备器材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