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健全完善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广播电视设备器材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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