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十条

已获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其产品的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应当凭原入网认定证书并持企业名称变更有关材料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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