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