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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