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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