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