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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