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