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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