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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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