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使用、维护与转让第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