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使用、维护与转让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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