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使用、维护与转让第十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