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使用、维护与转让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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