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使用、维护与转让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