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使用、维护与转让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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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