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使用、维护与转让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限。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