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采购、验收与贮存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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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