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采购、验收与贮存第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