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采购、验收与贮存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