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采购、验收与贮存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