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采购、验收与贮存

第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应当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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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