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办理或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责任部门)负责相应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执行单位作为责任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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