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业务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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