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数字化和移交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活动经费预算或保障措施。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开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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