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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