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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