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档案利用与开发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和责任部门应当加大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资源开发力度,通过档案编研、陈列展览等形式,充分发挥档案价值,并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决策参考。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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