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档案利用与开发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应当积极推进利用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档案利用。责任部门利用已移交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优先保证。 责任部门保管的档案对外提供利用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档案利用与开发
档案馆应当积极推进利用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档案利用。责任部门利用已移交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优先保证。 责任部门保管的档案对外提供利用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