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档案利用与开发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应当积极推进利用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档案利用。责任部门利用已移交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优先保证。 责任部门保管的档案对外提供利用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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