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经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责任部门为临时机构的,应当在临时机构停止工作前向有关主管单位或档案馆移交档案。 责任部门应当对移交进馆档案进行开放审核,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经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责任部门为临时机构的,应当在临时机构停止工作前向有关主管单位或档案馆移交档案。 责任部门应当对移交进馆档案进行开放审核,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