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责任部门应当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6个月内,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档案工作方案落实情况。 例行性、周期性会议通过年度报告说明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专门做出书面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