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责任部门应当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6个月内,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档案工作方案落实情况。 例行性、周期性会议通过年度报告说明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专门做出书面说明。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