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责任部门应当按照相应门类档案整理规则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文件材料进行组件(卷)、分类、排列、编号和编目等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归档。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不论是否设立专题进行管理,都应当建立专题目录。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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