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全宗设置: (一)责任部门为一个单位的,形成的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全宗进行管理; (二)责任部门分为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形成的档案纳入主办单位档案全宗进行管理。存在多个主办单位或者分主办、承办单位的,形成的档案纳入承担活动主要工作的单位全宗进行管理或者协商确定; (三)责任部门为多个单位不分主次、联合开展工作的,形成的档案分别纳入各单位全宗进行管理; (四)责任部门为临时机构的,形成的档案纳入新设全宗或临时机构的主管单位全宗进行管理。 档案全宗设置产生争议的,由相关单位提交档案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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