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责任部门应当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纳入收集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一)领导指示、批示,机构成立及分工文件材料,工作制度、预案、方案、报告、报表、简报、总结,会议材料,奖惩材料,大事记、宣传报道,各单位按照分工或职责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照片、录音、录像; (三)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 (四)印章、题词、活动标志、证件、证书、纪念册、纪念章、奖杯、奖牌、奖章、奖状、牌匾、锦旗等实物档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